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2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29日犯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691號(
偵查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00號),判處有
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
爰聲請
予以減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