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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4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 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公然侮辱罪,減為拘役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以行使偽造 私文書、公然侮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 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第309條第1項之罪,合於 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 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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