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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9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聲減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樓之4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__年度偵字第__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__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管轄錯誤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所規定 。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__而其犯罪地又係在__, 檢察官竟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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