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聲減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樓之4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
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__年度偵字第__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
錯誤,移送於臺灣__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無
管轄權之案件,應
諭知
管轄錯誤判決,並同時
諭知移送
於
管轄法院,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所規定
。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__而其犯罪地又係在__,
檢察官竟向本院提起公訴,
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
經
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