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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6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96年7 月13日所為之96年度訴字第236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送達文書,除 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62條亦定有明文。而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 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 受僱人,為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96年7 月19日送達上訴人住所,並 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即上訴人之嫂嫂張文珍代為收受,有送達 證書1 紙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時間合法收受送達後,上訴人 遲至96年8 月23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刑事上訴狀 狀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考,顯已逾越法定之10日上訴期間 ,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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