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
當事人進行
協商程序,並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
準備程序中
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
適用刑事訴訟法
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