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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號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劉正穆律師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及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 於民國96年4月4日、96年6月4日、96年8月4日起分別延長羈 押2月,並於96年9月7日經本院各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 傷害致死罪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各判處有期徒刑9 年及14年6月在案。茲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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