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子○○
訴訟
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
被 告 己○○
4號
癸○○
辛○○
丑○○
巳○○
辰○○
卯○○
寅○○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午○○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未○○
被 告 乙○○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壬○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庚○○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因
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己○○等被訴
重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
罪,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