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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子○○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己○○            4號       癸○○       辛○○       丑○○       巳○○       辰○○       卯○○       寅○○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午○○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未○○ 被   告 乙○○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壬○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庚○○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己○○等被訴重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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