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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秀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72號),本院認有不宜以簡 易判決之事由,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秀全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之。 事 實 一、林秀全與曾鉯嵐前為男女朋友,雙方自民國95年開始交往迄 98年6、7月間分手,交往期間曾鉯嵐以其名義向銀行借款供 林秀全使用,並約定由林秀全負責清償上開貸款,林秀全因 資力不足,無法如期清償,而遭銀行催繳,欲找曾鉯嵐出面 一起處理,且仍欲挽回感情,遂於98年9、10月間多次撥打 曾鉯嵐行動電話及其當時所任職之詠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詠閎公司)電話找尋曾鉯嵐,惟曾鉯嵐均不予接聽,林秀全 因認詠閎公司員工劉○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英文名字為 Cloe)與曾鉯嵐私交甚篤,乃轉而撥打劉○智私人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真實號碼詳卷)號尋找曾鉯嵐,劉○ 智不堪林秀全多次深夜來電之騷擾,乃向林秀全騙稱曾鉯嵐 已不在該公司任職乙情後,並串連詠閎公司之同事Tony,俟 林秀全再撥打公司電話尋找曾鉯嵐,均告以曾鉯嵐已不在該 公司任職之訊息。嗣林秀全事後查知曾鉯嵐仍在詠閎公司任 職,遂對劉○智欺瞞曾鉯嵐不在公司任職乙情心生不滿,即 於99年1月間,以其所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傳送內容 為「雖然我跟more有共同的朋友,但Tony&Cloe騙我,我很 肚爛,不要給我找到機會!」之簡訊予曾鉯嵐,且其明知以 電腦網路任意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將 對於瀏覽網路之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竟 仍基於違反上開規定及以他法張貼猥褻影像供人觀覽、妨害 名譽之犯意,於99年1月至99年2月9日間之某日,在其位於 新竹縣○○鄉○○○街○○號居處,透過其所有電腦主機之網 際網路設備,登入網址為http://tw.myfoxy.net/與http:// foxy.servbbs.com/之FOXYBBS網站所屬之討論區上,公然刊 登內有「新竹詠閎科技劉○智業績達不到只好陪老闆tony開 房間(有兼援交,只接半導體工程師0000000000)外流 —汽車旅館偷拍實況薇閣無碼,性愛,做愛,偷拍,口交, 獸交,性交,群交」足以引誘、暗示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並在該訊息後張貼其先前於98年間、透過上述電腦主機之網 際網路設備,登入上述「FOXYBBS」網站下載檔名為「微閣 完整台灣呂○貞台基超會吹叫聲大自拍超清晰無碼超優情色 影片偷拍自拍強奸輪奸Av武士亞熱本土長發幼幼」之內容含 有裸露女性生殖器官與男子性交之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 慾,並足以引起一般人厭惡而侵害性道德情感之猥褻影像, 於不特定多數人登入上開網址中不需登入帳號、密碼即可瀏 覽上述性交易訊息及猥褻影像,供他人觀覽、下載,以此方 式散布、刊登、張貼上開足以貶抑劉○智人格之性交易訊息 及猥褻影像,足以毀損劉○智名譽。嗣於99年2月9日晚上11 時許起,劉○智接獲數通不明男子撥打其上述行動電話門號 詢問性交易訊息,經追問後,登入上述網址察看,始發現該 網址不需帳號、密碼一般人即可瀏覽,而張貼有上開毀損其 名譽之性交易訊息及猥褻影像,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 情,並將此事告知曾鉯嵐,曾鉯嵐乃以電話通知林秀全稱劉 ○智已報警乙事,林秀全見事態嚴重,乃回稱「有需要搞這 麼大嗎」等語。旋為警於99年3月3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林 秀全上開居處內,經其同意搜索,在其所有之電腦主機硬碟 C 槽內,發現上述猥褻影像,並扣得該電腦主機1臺。 二、案經劉○智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定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 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亦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明 確。查本案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傳聞證 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 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林秀全及檢察官或同意可 作為證據使用,或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 1項、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不當 ,故其等於審判外之陳述,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又按本案 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 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 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 之程序權,已受保障,前揭各該證據,均得採為證據,先予 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林秀全固坦承其係與曾鉯嵐交往期間,透過曾鉯嵐 而知悉劉○智上述私人行動電話門號,且有打電話找過劉○ 智詢問曾鉯嵐之下落,並有於上述時間傳送內容為「雖然我 跟more有共同的朋友,但Tony&Cloe騙我,我很肚爛,不要 給我找到機會!」之簡訊予曾鉯嵐,而上述性交易訊息所附 加張貼之猥褻影像,與警於99年3月3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 其居處勘察之電腦主機硬碟C槽內之檔名「微閣完整台灣呂 ○貞台基超會吹叫聲大自拍超清晰無碼超優情色影片偷拍自 拍強奸輪奸Av武士亞熱本土長發幼幼」猥褻影像相同,而上 述其電腦主機內之猥褻影像為其於98年間透過扣案電腦主機 之網際網路設備,登入上述「FOXYBBS」網站下載等情,惟 矢口否認有透過電腦之網際網路設備,登入上述「FOXYBBS 」網站所屬之討論區上,公然刊登上述毀損劉○智名譽之性 交易訊息及猥褻影像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劉○智於審理時證述:「(刊登那些訊息的人 ,你是懷疑是被告?)對」、「(依據為何?)應該是說 0000000000當時是我私人手機,我們公司另外還有配一 支手機,讓我們跟客戶聯絡,0988是我的私人手機,其實我 客戶也不會知道我0988手機,我朋友也不清楚我公司的正確 名字,他們頂多知道我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但也不知道詠 閎科技有限公司,更不知道我老闆叫什麼名字,在案發99年 2月9日前兩、三個月起,被告就一直打我的0988這支私人電 話問我曾鉯嵐的消息,打了多久我有點忘記了,被告也有打 電話給我們公司,也已經騷擾我們公司的同事,我們幾個同 事都有跟被告講說曾鉯嵐已經離職了,叫他不要再打過來, 實際上曾鉯嵐雖然沒有離職,但因為被告打給電話給我時對 我說三字經及兇我的話,叫我廢話少說,行為有點瘋狂,我 們必須要騙他,他打我0988電話時,我沒有問他為何會有我 這支手機,之後我就問曾鉯嵐被告為何會有我0988電話,曾 鉯嵐就說因為我們公司有做電話卡片,上面有我0988電話, 這個卡片遺落在她跟被告同居的住處」、「(你剛才說被告 有打電話給你及你的同事詢問曾鉯嵐下落,被詢問的同事有 無包括TONY?)有,他也是騙被告說曾鉯嵐已經離職了」、 「(後來你有打電話質問被告登上開援交訊息的事嗎?)沒 有,我只知道曾鉯嵐跟被告有通電話,提到說被告有沒有登 上開援交訊息,且告訴他我已經報警了,被告就跟曾鉯嵐說 有需要搞這麼大嗎,這件事是曾鉯嵐告訴我」、「(知道你 0000000000電話的親友(不包括被告),在99年2月9日 左右有無與你結怨?)沒有」、「(這些知道你0988電話的 親友,不見得知道你有個老闆叫做TONY?)除我父母知道我 的長官名字叫TONY,其他的都不知道」、「(被告原先知道 你的長官是TONY,後來TONY不是你老闆時,被告是否知道? )被告不知道,因為那個時間被告和曾鉯嵐已經在分手階段 ,所以應該他不知道,而我跟曾鉯嵐是在同部門,曾鉯嵐是 我的上司,而曾鉯嵐的上司是TONY,而TONY是在曾鉯嵐跟被 告分手階段不擔任我跟曾鉯嵐的上司,所以我猜被告應該不 知道」、「(依照上開援交的訊息,既然你們公司有不少同 事接到被告打電話找曾鉯嵐而且都回答曾鉯嵐已經離職,為 何被告獨獨對你做出這件事情?)曾經被告在電話中對我說 ,你不是跟曾鉯嵐是好朋友嗎,但我跟被告說我和曾鉯嵐下 班後也很少聚餐等語,且被告一開始是打到我的手機來找曾 鉯嵐的,發現我騙他,才打到公司來,被告偶爾會請別人打 電話詢問曾鉯嵐的下落」、「(會不會是因為被告認為你是 曾鉯嵐最好的朋友,而且一開始是你騙他,他因此懷恨在心 ?)是」、「(你幫曾鉯嵐擋電話時,你覺得被告有無發現 ?對話氣氛如何?)後來被告發現我在幫曾鉯嵐擋電話,口 氣就不好,指責我叫我不要再騙人了,態度很不好,也有罵 我三字經」等語(見審理卷頁67至71),核與被告陳稱:在 99年1月之前我有打電話給TONY跟劉○智,當時他們說曾鉯 嵐離職,我很相信他們,後來我有再打一通電話到曾鉯嵐的 公司找曾鉯嵐,對方說曾鉯嵐「不在」,我才知道被騙,第 一時間很生氣,才傳那封簡訊(即上述內容為「雖然我跟 more有共同的朋友,但Tony&Cloe騙我,我很肚爛,不要給 我找到機會!」)等情相符(見審理卷頁77),可知被告確 實對於證人劉○智及TONY欺瞞曾鉯嵐已不在公司任職乙節非 常不滿及氣憤,雙方即有恩怨存在,是可認被告不無有透過 扣案電腦主機之網際網路設備,登入上述「FOXYBBS」網站 所屬之討論區上,公然刊登上述毀損劉○智名譽之性交易訊 息及猥褻影像,作為向劉○智報復之動機及目的。 ㈡、復有證人曾鉯嵐於審理時證述:「(劉○智知道被刊登援交 訊息後報警之前,有無先打電話跟妳討論?)沒有,她是在 當天晚上接獲電話就去報警,隔天早上劉○智才告訴我」、 「(劉○智告訴你之後,妳有無跟被告聯繫,問被告這件事 情?)有,我有跟被告聯繫,問他為什麼要作這件事情,被 告否認,而且還說一定要搞這麼大嗎」、「(被告在99年1 月間有無傳簡訊,簡訊內容是『雖然我跟MORE有共同朋友, TONY跟CLOE騙我,我很肚爛,不要給我找到機會』?)有, 做筆錄我還有拿給警察看,那時候被告傳到我0000000000這 隻手機裡,而被告當時的電話我現在忘記了【經本院提示被 告名下所有電話】稱是0000000000這支沒錯」、「(妳收到 被告的上開簡訊後,妳有跟劉○智講嗎?)當下沒有,是爆 發刊登援交訊息後,才跟劉○智講,這是我大概的印象。簡 訊內容被告提到他很肚爛,我也覺得莫名其妙,我猜可能因 為被告常常三更半夜騷擾我同事,且我聽過TONY說,TONY被 騷擾的時候跟被告在電話中有衝突,另被告對劉○智不爽的 原因,我認為可能像剛剛劉○智所說的,被告覺得我跟劉○ 智感情很好,劉○智不應該騙他我已經離職」、「(在那通 電話裡面,妳整體覺得被告有無承認是他做的?)雖然被告 一直否認,但是我覺得被告否認的很心虛,而且當我跟被告 說劉○智已經報警,我聽起來覺得他有一點慌,還問我有必 要把事情搞這麼大嗎」等語(見審理卷頁71至73),足徵被 告在接獲證人曾鉯嵐來電告知證人劉○智因上開性交易訊息 及猥褻影像已報警乙事時,其回答之方式、語氣已與一般人 之反應迥然相異,則若非其所為,又何需心虛、慌亂之有? ㈢、再參諸上述性交易訊息所附加刊登之猥褻影像,與被告居處 為警所扣得之電腦主機硬碟C槽內之檔名「微閣完整台灣呂 ○貞台基超會吹叫聲大自拍超清晰無碼超優情色影片偷拍自 拍強奸輪奸Av武士亞熱本土長發幼幼」猥褻影像完全相同等 情,有本院100年10月4日勘驗筆錄暨所附勘驗照片2張、影 像翻拍照片30張及上述性交易訊息及猥褻影像翻拍照片9張 (見審理卷頁34至55)、上述性交易訊息1紙、新竹市警察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查獲照片20 張(見偵卷頁8至9、16至19、22至31)附卷可參,且為被告 所不否認(見審理卷頁75、76背面),而衡以被告既與劉○ 智有上述之恩怨糾葛,已對劉○智心生不滿及氣憤,並因而 於99年1月間傳送內容為「雖然我跟more有共同的朋友,但 Tony&Cloe騙我,我很肚爛,不要給我找到機會!」之洩憤 簡訊予曾鉯嵐後,劉○智果於99年2月9日晚上11時許起接獲 數通不明男子撥打其上述行動電話門號詢問性交易訊息,而 被告居處內所使用之電腦中猥褻影像竟然與劉○智上述性交 易訊息所附加刊登之猥褻影像完全相同,則上開於99年1月 至99年2月9日間之某日,透過電腦之網際網路設備,登入網 址為http://tw.myfoxy.net/與http://foxy.servb bs.com/ 之「FOXYBBS」網站所屬之討論區上,公然刊登內有「新竹 詠閎科技劉○智業績達不到只好陪老闆tony開房間(有兼援 交,只接半導體工程師0000000000)外流—汽車旅館偷 拍實況薇閣無碼,性愛,做愛,偷拍,口交,獸交,性交, 群交」毀損劉○智名譽之性交易訊息及張貼猥褻影像者,惟 一可能之人即被告一人而已,被告猶空言否認上開犯行,辯 稱非其所為云云,顯係脫罪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上述毀損 劉○智名譽性交易訊息及猥褻影像,確係被告所為之事實,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以電腦網路張貼猥褻影 像供人觀覽罪、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兒童 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刊登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刊登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處 斷。公訴人對被告上述犯罪事實於起訴書雖漏載刑法第235 條第1項之以電腦網路張貼猥褻影像供人觀覽罪起訴法條, 惟已於起訴事實欄已載有該部分犯罪事實,並經本院當庭諭 知此部分論罪法條(見審理卷頁66背面),且與起訴成罪之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刊登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係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業如前述,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併予敘 明。爰審酌被告僅因對告訴人劉○智欺瞞其前女友曾鉯嵐離 職乙事,心生不滿及憤怒,即透過其所有電腦主機之網路散 布、刊登及張貼上述性交易訊息及猥褻影像,使告訴人及不 特定多數人,均得藉由使用電腦網路搜尋該訊息及影像內容 而觀覽,且該影像檔案名稱上明確敘述告訴人之個人資料、 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程度,並破壞社會善良風俗,透過電腦網 路散布、刊登及張貼該訊息及影像對於告訴人之影響甚鉅, 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及其犯 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在被告居 處所扣得其所有之電腦主機1臺,被告雖否認與犯罪有關, 惟依其向本院所自承上述性交易訊息所附加張貼之猥褻影像 ,與警於99年3月3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其居處搜索扣得之 電腦主機硬碟C槽內之檔名「微閣完整台灣呂○貞台基超會 吹叫聲大自拍超清晰無碼超優情色影片偷拍自拍強奸輪奸Av 武士亞熱本土長發幼幼」猥褻影像相同等情(見審理卷頁75 、76背面),且本院審理結果,認為上述性交易訊息及猥褻 影片即係被告自其電腦主機中所為,及警方果在被告居處搜 得電腦主機1臺等物,足認被告確係使用扣案之電腦主機散 布、刊登及張貼上述誹謗、性交易訊息及猥褻影像等,則扣 案之電腦主機1臺,係被告所有且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亦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按刑法第235條 第3項規定:「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 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謂文字、圖畫之 「附著物」,係指如刊印猥褻文字、圖畫之書籍、雜誌、印 刷品等;聲音之「附著物」,如錄音帶、唱片、光碟片等; 影像之「附著物」,如影片、膠捲、錄影帶、磁碟帶、光碟 片等,意即泛指所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得附著 之物均屬之,核其性質,當以物理上具體存在之有體物為要 件;至可傳送或顯現上開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 電腦檔案本身,應非屬該條項所規定之附著物,故被告在上 開網站所刊登上述猥褻影像之電磁紀錄,即無從依刑法第23 5條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52條,兒童 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35條第1項 、第310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論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 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 交易之訊息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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