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錢昆潁
相 對 人 恩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黃瑪麗
上列
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調
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
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工資,相對人於民國10
0年8月24日於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達成
相對人應於100年10月5 日支付第一期欠款新臺幣(下同)3
萬元予聲請人,且一期未付,其他視同到期。
詎相對人卻分
文未付,經相對人告知延期一周後,亦仍未給付,聲請人自
得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0年8月24日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行政大樓一樓會議室進行
系爭勞資爭議案件調解,並就
相對人積欠工資部分達成調解;且系爭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
,確係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 條至第24
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向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調閱
兩造間
本件勞資爭議案卷核閱
無訛,此有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0年11月2日園勞字第1000032256號函
檢附本件勞資爭議全卷資料附卷
可憑。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處
理程序中達成「勞方於100年6、7 月份工資及
資遣費,合計
9萬元,由資方分三期支付,分期如下:資方應於100年10月
5日前將第一期費用3萬元整,直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資方
應於100年11月7日前將第二期費用3 萬元整,直接匯入勞方
薪資帳戶。資方應於100年12月5日前將第三期費用3 萬元整
,直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上述分期,如有資方一期未如期
支付,則視同全部到期。」之結論,且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
容履行其義務,亦據聲請人提出其所有薪資帳戶即合作金庫
銀行五洲分行存款存摺明細,確未於100年10月5日前由相對
人匯入第一期款項3 萬元,則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