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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執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錢昆潁 相 對 人 恩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黃瑪麗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調 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 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工資,相對人於民國10 0年8月24日於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達成 相對人應於100年10月5 日支付第一期欠款新臺幣(下同)3 萬元予聲請人,且一期未付,其他視同到期。詎相對人卻分 文未付,經相對人告知延期一周後,亦仍未給付,聲請人自 得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0年8月24日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行政大樓一樓會議室進行系爭勞資爭議案件調解,並就 相對人積欠工資部分達成調解;且系爭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 ,確係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 條至第24 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調閱兩造間本件勞資爭議案卷核閱無訛,此有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0年11月2日園勞字第1000032256號函 檢附本件勞資爭議全卷資料附卷可憑。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處 理程序中達成「勞方於100年6、7 月份工資及資遣費,合計 9萬元,由資方分三期支付,分期如下:資方應於100年10月 5日前將第一期費用3萬元整,直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資方 應於100年11月7日前將第二期費用3 萬元整,直接匯入勞方 薪資帳戶。資方應於100年12月5日前將第三期費用3 萬元整 ,直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上述分期,如有資方一期未如期 支付,則視同全部到期。」之結論,且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 容履行其義務,亦據聲請人提出其所有薪資帳戶即合作金庫 銀行五洲分行存款存摺明細,確未於100年10月5日前由相對 人匯入第一期款項3 萬元,則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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