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吳世陽即連盈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完結連盈企業有限公司 清算。 理 由 一、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 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 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 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 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就任為連盈企業有 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由鈞院以98年度司字第132號呈報清算 人事件准予備查,且經鈞院99年度司字第8號、99年度司字 第40號、100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分別准予展期至99年6月30 日、99年12月30日、100年6月30日完成清算。因稅務方面 尚未完結,以致無法於展延期內完成清算完結申報,故清算 事務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13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 9年度司字第8號、99年度司字第40號、100年度司字第2號清 算完結展期事件等卷宗,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 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0年12月30日完結連盈企業有 限公司之清算。 四、依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