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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呂銘豪會計師 相 對 人 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育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呂銘豪為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元亨半導 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本院98年度司字第205號),惟 聲請人多次前往檢查,均拒檢查,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檢查職 務,亦無法接任其他法院之檢查業務,為此聲請解除檢人職 務等語。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乃法院委任其處理一定事務,其允為處理之契約 ,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或應類推委任契約之規定,又 按民法第550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 約,查聲請人經本院裁定選派為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 檢查人確定(本院98年度司字第205號、本院99年度抗字第 23號、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75號),檢查該公司之 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因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拒絕其 檢查,迄今未能行使職權,經本院先後裁定對元亨半導體股 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台幣(下同)九萬五千元(98年度司字 第205號、99年度抗字第67號)、十萬元(98年度司字第205 號),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仍拒絕檢查,自屬非可歸責 於聲請人之事由,致聲請人無法執行檢查人職務,聲請人請 求解除其職務,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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