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呂銘豪會計師 相 對 人 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育星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司字第205號選任檢查人事件,聲請酌 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 幣陸萬元。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又檢查人之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24 5條第1項、第31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選派為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確定(本院98年度司字第205號、本院99年度抗字第23號、 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75號),檢查該公司之業務帳 目及財產情形,惟因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拒絕其檢查, 迄今未能行使職權,經本院先後裁定對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 公司處罰鍰新台幣(下同)九萬五千元(98年度司字第205 號、99年度抗字第67號)、十萬元(98年度司字第205 號) ,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仍拒絕檢查,自屬非可歸責於聲 請人之事由,致聲請人無法執行檢查人職務,聲請人請求解 除其職務,業經本院裁定准許在案(本院100年度司字第205 號),其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業已終結。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派為檢查人後,曾於99年7月30日、9 9 年8月26日、99年11月8日發函予相對人元亨半導體股份有 限公司,請求相對人公司提供相關會計資料以供查核,嗣先 後於99年8月30日、99年9月21日、100年2月14日前往相對人 公司營業址欲檢查業務帳目,均遭相對人公司拒絕進入,無 功而返(99年9月21日偕同二名查帳員助理、100年2月14日 偕同一名查帳員助理),嗣於聲請人於99年10月18日、100 年1 月11日前來本院開庭接受訊問,有相關函文、訊問筆錄 附於本院98年度司字第205卷宗可稽(見本院99年度司字第 205 號卷㈠185頁、卷㈡第1、5、32、38頁、卷㈢第6、19、 41頁),本院審酌聲請人雖尚未進行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惟已完成相關準備行為,乃因相對人公司 一再拒絕檢查,始無法完成職務,非可歸責於聲請人,聲請 人多次發函及連絡相對人公司,且其事務所在台北市,多次 單獨或偕同助理人員前往相對人公司及本院開庭,亦支出相 當時間及勞費等情,爰酌定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如主文所示 之報酬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