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75號
債 權 人 安億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金木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葉盈秀即岑龍科技捲門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岑龍科技捲門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
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