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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1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67號 債 權 人 大新竹停車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鼎鉅座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本件債務人為金鼎鉅座大廈管理委員會一人,         何以請求連帶給付?        ②金鼎鉅座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         ?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③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         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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