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67號
債 權 人 大新竹停車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媌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金鼎鉅座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
本件債務人為金鼎鉅座大廈管理委員會一人,
何以請求
連帶給付?
②金鼎鉅座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無向
主管機關報備
?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③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
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
備訴訟
當事人能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