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021號
債 權 人 亞太國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大田和伸郎
代 理 人 蕭富山
律師
代 理 人 廖郁茹律師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