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038號
債 權 人 晟顧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彩汝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北隆企業社、卓士傑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北隆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並釋明對債務人卓
士傑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