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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6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038號 債 權 人 晟顧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彩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北隆企業社、卓士傑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北隆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並釋明對債務人卓   士傑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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