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105號
債 權 人 億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
代理人 林清鈿
1樓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興隆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
按未支付模具款項總金額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如換算成年息百分比計算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