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蔡俊賢 相 對 人 唐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 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選任為相對人公司監察人聲請人無意繼續受任擔任唐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終止委任契約關係事宜,於民國100 年8月24日以新竹英明街郵局第835號存證信函將辭去監察人 職務之事實通知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居所,惟因 相對人均拒絕受領存證信函,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 權益,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 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蔡許宏之戶籍謄 本一件、存證信函一件影本、退回存證信函之信封影本三件 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設籍於新竹市○○路○○號5樓 之2,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設籍新竹市○○路○段○○○號,經聲 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之存證信函,遭郵局以「管理員無法轉 交」、「招領逾期」而退回,雖然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住所 寄發之存證信函係因「招領逾期」退回,而非查無此人或遷 移不明,惟相對人實際上未居住於上址,且目前行方不明乙 節,已經本院依職權委託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查證屬 實,此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000226 47號函及所附查訪表在卷可憑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 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是聲請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