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創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褚弘瑜
相 對 人 福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川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一八四號
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壹拾叁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
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
括撤銷
假扣押或
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
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3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
度存字第18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
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100年度存字第184號提存書影
本一件、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6號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件、
10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5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件、100年
度竹東簡調字第31號調解筆錄影本一件、基隆大武崙郵局第
368號
存證信函一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一件為證,且經本
院調閱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6號假扣押事件(含100年度司
執全字第81號假扣押事件、10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5號撤銷
假扣押事件)卷、100年度存字第184號擔保提存事件全卷,
查核無誤,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先定相當期間通知
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
依職權
向本院民事紀錄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
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
非訟事件,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101年2月20日基院義文字第1010000249號函在卷
可稽,聲請
人請求返還擔保金,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