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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創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弘瑜 相 對 人 福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一八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壹拾叁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 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 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3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 度存字第18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 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100年度存字第184號提存書影 本一件、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6號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件、 10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5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件、100年 度竹東簡調字第31號調解筆錄影本一件、基隆大武崙郵局第 368號存證信函一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一件為證,且經本 院調閱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6號假扣押事件(含100年度司 執全字第81號假扣押事件、10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5號撤銷 假扣押事件)卷、100年度存字第184號擔保提存事件全卷, 查核無誤,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先定相當期間通知 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 向本院民事紀錄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 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101年2月20日基院義文字第1010000249號函在卷可稽,聲請 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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