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審建字第29號
原 告 嘉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心元
被 告 紅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華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中關於「被告紅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華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紅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華光」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