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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藝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菊 送達代收人 黃雅純            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市警察局100 年建字第13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5,712,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504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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