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藝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春菊
送達代收人 黃雅純
樓之2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市警察局100 年建字第13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5,712,11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7,504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