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廣杰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
代理人 李金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配特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建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908,48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6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