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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廣杰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金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配特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建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908,4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6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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