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竹小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蔚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德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