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榮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
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