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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竹簡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榮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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