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曾柏翰
被
上訴人 文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智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