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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竹簡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曾柏翰 被上訴人  文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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