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曾柏翰
被
上訴 人 文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智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1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交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裁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
1 年10月1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101 年10月21日已生送達
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