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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竹簡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金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商錄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 扶助;有 (一)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 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二)因智能 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 ,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三)符合社會 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 第13條、第14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商錄有限公司等所提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竹簡調字第205號案件審理在 案。茲因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新竹市低收入戶 證明書一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稅資料, 可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度擁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0萬 3 千元及59,200元,名下擁有多部汽車,財產總額為5 千元, ,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一紙附卷可憑,而 聲請人居住在新竹市,據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臺灣地區家庭 收支調查報告,新竹市民98年度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22 ,709元,是聲請人上開薪資所得,顯不敷其本身個人之消費 性支出【計算式為:(103,000+59,200)÷12=13,517 ,元以 下四捨五入】,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人所須 繳付之訴訟費用3,750 元,要非無據。從而,本件聲請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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