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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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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竹簡調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調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沅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美玲 相 對 人 趙雅姿即昭維土木包工業 相 對 人 王清松即康誠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系爭工程合書第七條約定:「交易如有糾紛,以苗 栗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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