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竹簡調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沅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萬美玲
相 對 人 趙雅姿即昭維土木包工業
相 對 人 王清松即康誠土木包工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系爭工程合書第七條約定:「交易如有糾紛,以苗
栗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
可
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