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欣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滿
相 對 人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
張哲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7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主文中關於「
聲請人供
擔保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伍萬
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254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於本院100年度審重訴字87 號事件全案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伍萬元
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2540號執行事件就巨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670萬股(股票號碼91NF0000000至91NF0000000、84NG0
00001及84NG000004至84NG000008)所為之執行程序,於本院100
年度審重訴字87號事件全案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