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睿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永毅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楊文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
叁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零伍
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