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日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進文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竹縣政府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