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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賀義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順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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