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安億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金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
聲請對
被告葉盈秀即岑龍科技
捲門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叁佰
陸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