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地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鑫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
聲請對
被告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
叁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