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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泉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靜安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玖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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