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悅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温炳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
聲請對
被告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伍拾
捌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伍佰
玖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