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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陳美娟 聲 請 人 陳麗如 聲 請 人 陳美雲 聲 請 人 陳世國 前列四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凸實業有限公司、張匡毅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玖拾伍萬叁仟壹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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