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陳美娟
聲 請 人 陳麗如
聲 請 人 陳美雲
聲 請 人 陳世國
前列四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名凸實業有限公司、張匡毅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玖拾伍萬叁仟壹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