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榮晉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偉勝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興隆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
拾壹萬壹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
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