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榮晉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興隆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零捌佰叁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