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富貴重劃區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王蕙貞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本祥建設有限公司、弘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皇
茂建設有限公司、豐富建設有限公司、惠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超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登皇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
壹萬叁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捌
佰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