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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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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富貴重劃區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蕙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祥建設有限公司、弘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皇 茂建設有限公司、豐富建設有限公司、惠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超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登皇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 壹萬叁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捌 佰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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