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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展英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東暘順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伍仟陸佰零陸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     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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