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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駿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億壹仟玖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 拾壹萬零壹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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