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駿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滿
上列原告與
被告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億壹仟玖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
拾壹萬零壹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