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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統領國際商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旻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蔡柳東因100 年度訴字第24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9,362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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