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統領國際商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旻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分公司、
蔡柳東因100 年度訴字第241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9,362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