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民良
被
上訴人即原告 成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書華
上列上訴人與上訴人成霆科技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訴字第37號給
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589,60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