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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即被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民良 被上訴人即原告 成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書華 上列上訴人與上訴人成霆科技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訴字第37號給 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589,6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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