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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峰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谷 被   告 進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 起訴,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外,原告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00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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