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榮晉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偉勝
被 告 興隆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
058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8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