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介端
姜柔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運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一)就上訴人許介瑞部分,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壹佰柒拾捌萬貳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
仟零捌拾壹元;(二)就上訴人姜柔爭部分,其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壹佰叁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