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原 告 何賽英
梁明通
上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解泰和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被 告 莊鴻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