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原 告 何賽英
梁明通
上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解泰和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劉邦和
被 告 莊鴻銘
主 文
本件應由邱鏡淳以被告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
分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
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
當事人不
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
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明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時被告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即
法定代理人為鄭永金,
嗣於民國(下同)99年2 月2 日經經
濟部核准變更為邱鏡淳,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 年5 月31
日函附之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本件
迄今均無當事人依法聲
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由邱鏡淳以被告新竹肉品市場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