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亞太國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大和田伸郎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廖郁茹律師
被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良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00元,尚有196,828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
於民國100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馮玉玲